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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尹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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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尹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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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存在于历史上不同的阶段和各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中。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也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反腐败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新形势、新任务下进一步加强、改进反腐败工作,需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反腐败与党风廉政建设该问题涉及反腐败的内涵与外延,涉及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的布局,它与如何构建社会化的反腐败大格局亦密切相关。
  反腐败的概念比较广泛,党风廉政建设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目前,一些重要文件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并列而论,其实这不够准确。党风廉政建设适用于党员干部队伍,而反腐败还涉及非党员干部,如非公企业之间的商业贿赂,也属于腐败;再如不作为类型的渎职犯罪以及“假大空”等不良作风等,本身并不属于廉政领域,但又是腐败现象。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已经将党风廉政建设归并为反腐败的范畴,但仍存在某些重要文件将二者并列表述的现象。因此,建议以反腐败的大概念来概括各项反腐败工作,并且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
  二、更新反腐败的三个基本理念(一)树立“预惩”型的反腐败理念尽管在许多重要文件中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但是在反腐败的实际工作中,往往更加重视惩治。如查办腐败案件往往更容易出成绩,显成效。在高层和地方的反腐败文件中,都是惩治在前,预防在后。而国际文件则相反,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共计八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预防措施,第三章至第八章则为与办案相关的各项制度性安排。
  (二)强化“法治化反腐”的理念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我国的反腐败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坚持法治反腐是在反腐败领域中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是多元价值加以平衡的产物。在反腐败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现实预惩并举,以防为主;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纪)与程序法(纪)并重;对纪检监察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此外,还要处理好“容错”与严格依法依纪查办违法违纪的案件。
  (三)秉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理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使原来反腐败中一些党务化的运作方式,调整为法治化运作;同时,监察委员会面临来自人大、政府、司法、政协媒体监督和社会公众的新型监督。这些监督将会在未来的法律制度设计中体现,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提出意见、建议权、知情权等),也将适用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将会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在反腐败工作中,对于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将是外部监督的重点。
  三、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新形势下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创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科学设计纪委与同级党委的关系。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在反腐败工作中,党委与纪委的基本责任关系为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从理论上较容易理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难以厘清,因为,主体责任中也不能排除监督的内容。如何科学设计纪委与同级党委的关系?笔者认为:重点是增强纪委的独立性。如纪委系统实行人财物的垂直领导,参与但又独立于地方党委,强化下级纪委对上一级纪委的负责制;又如适度提高纪委书记以及纪委机构的规格,配强配齐纪检队伍。
  (二)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一是正确处理好监察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基础关系;优化监察委员会与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二是衔接好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法的关系。三是理顺有关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犯罪构成等的司法解释与监察委员会法规的层级关系。
  (三)完善预防腐败的专门性立法。尽快启动我省预防腐败的地方立法研究。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发端于江苏无锡(2001年)后又拓展至全国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立法已有多部。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已经进入第二轮的修改。在国家监察法通过时,江苏可以争取率先出台由监察委员会主导的、理念最新的、整合资源最为广泛的、社会化预防程度最高的“江苏省预防腐败条例”,为中央制定相关法律提供参考。
  (四)加快推进反腐败的智库建设。《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指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是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支撑。决策咨询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形势发展,反腐败的智库建设显得更为重要。纪委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反腐败专门性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团体的合作,如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等,以便于纪检机关拓展视野,更新理念,完善制度,在反腐败领域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五)构建功能强大反腐败工作大数据平台。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纪检监察机构要运用大数据思维,构建反腐败工作运行的新模式。整合政府(主要是人事、法制、财政、公安、安全、审计、金融、工商、房地产等部门)、检察和法院的相关信息资源,为区域性或者行业系统的腐败现象以及反腐败工作进行深度研判,为不断改进和加强反腐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构建全国性的反腐败大数据平台提供参考。
  (六)构建反腐败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在国家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对于腐败以及反腐败工作的评价体系将逐步由机关本位的自我评价、内部评价或者上级评价,逐步转为外部评价、社会公众评价或者第三方的机构评价。如目前,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外部评价的研究发展较快,值得借鉴。
  (七)推进纪检监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参照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的架构,构建独立的监察官管理体系,推进纪检监察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其资质条件、权利与义务(责任制)、职业保障、待遇从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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